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企业成长、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推进我市各类实体经济做大做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现就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简称“四转”)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培育各类市场主体,提升总量、提高质量,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原则,鼓励有一定规模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引导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简称“规改股”),支持优质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简称“股上市”),重点突出制造业,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和活力迸发,为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经过3年的努力,促进“四转”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健全,企业群体规模、结构和综合实力基本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2021年,实现“个转企”1050户,“小升规”2000家,“规改股”20家,“股上市”4家。到2023年,力争实现“个转企”3000户,“小升规”6000家,“规改股”60家,“股上市”2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动“个转企”,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
1.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清单。以开发区、区县(市)为单位,根据本辖区域实际情况,从市场监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中选择经营良好、规模较大、未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纳入重点培育清单。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参险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应列入清单的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重点培育清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河南省直第三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市人社局等,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强化“个转企”政策扶持。简化审批手续,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开通“个转企”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先照后证”,及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及文明诚信;延续认可转型前的各类许可,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给与办理或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加大“个转企”金融支持。鼓励金融企业机构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实施“个转企”奖励引导。鼓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个转企”过程中需办理证照等变更手续的,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相应减免。(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二)大力推动“小升规”,持续提升产业能级
1.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对照“四上”企业统计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见附件1),按照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入库知识等方面辅导。(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河南省直第三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优化“小升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已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小升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技术改造、投资补贴、产品推广、项目用地等政策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小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原则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各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要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升规企业的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等,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依法入统严格管理。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申报进入统计“四上”单位库,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对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加大“小升规”奖励力度。突出工业、建筑业、批发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对首次入库(非首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首次入库)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3年仍符合规上企业标准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出台本地区奖励政策,充分保障基层入库工作经费,有效推动“小升规”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三)大力推动“规改股”,优化企业运营模式
1.建立“规改股”企业名录库。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名录库,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助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协调解决企业改制难题。妥善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土地房产、项目立项、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产权保护,合理解决债务处置、资产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积极为企业改制创造条件。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改制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支持改制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扩大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精准化金融服务,针对改制企业发展需求,创新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加大“规改股”扶持力度。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新设立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公司。支持纳入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企业完成股改后,按照企业与中介机构(股改法定性机构包括审计、评估等机构)签订的股改协议及付款凭证给予中介机构服务费用50%的补贴,其中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仅完成股改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大力推动“股上市”,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1.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优选一批“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等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培育库,实施重点扶持。建立推进企业上市首席服务官制度,由辖区县处级干部分包拟上市企业,推动解决辖区拟上市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解决上市挂牌前期关键节点问题。对于培育上市企业,各开发区、区县(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绿色通道”制度要求,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股改、上市挂牌、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认真完成各类核查报告认定并出具证明函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支持设立持股平台。支持合法设立的上市公司持股平台投资我市,鼓励上市公司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对新设或迁入我市的持股平台,根据合伙形式、实缴资金规模、经济贡献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由各开发区、区县(市)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对企业上市分阶段实施奖励。纳入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河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后再给予600万元奖励,其它境内上市企业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企业合计奖励1000万元,其它境内上市企业合计奖励800万元。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同时符合“千企展翼”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同时符合“千企展翼”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四转”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个转企”专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改股”和“股上市”专项由市金融局负责;“小升规”工业、建筑和房地产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分别由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和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具体措施,精准有效推进工作落实(具体工作分工见附件2)。市统计局负责推进“进库纳统”专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市税务局、河南省直第三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负责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具体工作推进。
(二)加强绩效评估
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并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企业收到实效。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附件:1.“四上”企业统计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2.“四转”工作分工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
“四上”企业统计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具体入库标准以统计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市工信局:负责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督促指导企业入库申报。
2.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市城建局:负责督促指导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入库申报。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入库申报。
3.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
市商务局:统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入统工作,负责建立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业企业培育库,协调解决企业入库申报事宜,督促指导企业入库申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做好限额以上住宿业入统工作,负责建立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培育库,督促指导企业入库申报。
市市场发展中心:负责做好限额以上批发业入统工作,负责建立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培育库,督促指导企业入库申报。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服务业“小升规”工作,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服务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物流口岸局:负责督促指导仓储物流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邮政局:负责督促指导邮政快递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水利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环境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设施管理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卫生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督促指导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服务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体育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社会工作行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附件2
“四转”工作分工
序号 | “四转”工作分类 | 责任单位 | |||
一 | “个转企”工作 | 市市场监管局 | |||
二 | “规改股”工作 | 市金融局 | |||
三 | “股上市”工作 | 市金融局 | |||
四 | “小升规”工作 | 统筹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
1 | 规模以上工业* | 市工信局 | |||
2 | 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建筑业* | 市城建局 | ||
房地产开发业 | 市住房保障局 | ||||
3 |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 | 批发业*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发展中心 | |
住宿业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零售业 | 市商务局 | ||||
餐饮业 | |||||
4 | 规模以上服务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交通运输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交通局 |
仓储物流业 | 市物流口岸局 | ||||
邮政快递业 | 市邮政局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市工信局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水利 | 市水利局 | |||
环境 | 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共设施 | 市城管局 | ||||
卫生 | 市卫健委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市科技局 | ||||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它房地产业 | 市住房保障局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文化娱乐业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体育 | 市体育局 | ||||
社会工作 | 市民政局 | ||||
带*为重点支持行业 |